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 俞金旻)今日(3月31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对周立波与唐爽互诉两案进行宣判,这起从2018年开始的网络骂战,以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及唐爽赔偿周立波8000元为结果,暂时画上句号。



周立波律师接受采访。

 

唐爽、周立波网络互骂升级到互相起诉

 

据媒体报道,被称为海派清口创始人的周立波于2017年1月19日,在美国纽约长岛拿骚县被捕,被警察搜出枪支和可卡因。同时被捕的,还有来自四川的科研人员唐爽。

 

事后,有媒体称两人从朋友反目成仇,在网络展开骂战。2018年起,两人互相给对方爆料:唐爽指责周立波吸毒,周立波则说唐爽勾结他人诬陷自己,称其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此后两人均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与一般名誉权案件不同的是,周立波与唐爽互诉两案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正向价值观引领,厘定网络空间行为边界,引导公众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从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夫妇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唐爽律师接受采访。

 

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不构成诽谤

 

长宁法院认为,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应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

 

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张洁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胡洁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虽然周立波向法院提交了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药检报告、John Abroon医学博士说明等,但这是周立波单方在美国委托鉴定、采集,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专业性程度均无法审查,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采用一般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此外,周立波称唐爽“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唐爽与周立波一家此前关系密切,在唐爽养病期间,周立波一家曾照料唐爽,对此唐爽亦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后两人产生矛盾,内心均有不同程度的怨气,都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过激言论。在这一背景下,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属于其自然社交反应。从涉案微博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未支持唐爽、周立波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关于责任承担,唐爽先在网络上发布过激言辞,导致双方争议升级。案件进入诉讼后,唐爽仍持续对外发布信息,已超出了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利益的合理界限。因此,唐爽对于上述费用的产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对于其要求周立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周立波、胡洁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诉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周立波、胡洁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周立波主张的演艺损失和精神损害,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实际产生,及该损失与唐爽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不予认定。同时,周立波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网络空间的各种言论要承担更高的容忍义务,采取恰当的方式处理纠纷。周立波对于损害的产生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故对于周立波要求唐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胡洁的赔偿诉请,法院认为,其在双方纠纷发生后总体保持了理性、克制,唐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其发布诽谤言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合情合理。故法院根据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依法酌定,唐爽赔偿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