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杭州检察”通报,4月30日上午,由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撞塌杭州庆春路天桥案”在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货车司机龙某某、马某某分别驾驶装载超高、超宽盾构机设备的两辆重型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与本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发生刮擦、碰撞,导致部分天桥桥体坍塌。


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龙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人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那么这起重大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原来运输圈里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限高标志4.5米其实际离地高度往往大于4.5米,只要运输货物高度离地不超过5米,沿着道路中线附近一般就能通过桥梁或涵洞,而盾构机的高度在4.9米左右。因此,龙某某、马某某明知人行天桥的限高标志为4.5米,但仍凭以往经验漠视限高标志,轻信能够通过,最终导致车辆与天桥箱梁底部发生刮擦冒出一连串火花、桥身剧烈晃动,随后造成部分桥体坍塌。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以及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鉴于事故损失已全部赔偿到位,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贾聪聪

来源:杭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