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 “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此前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

 

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要求。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

 

一问:面对哪些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以及非法入侵住宅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么是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问: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三问: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

——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

 

面对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此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 “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指出,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问: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指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高法解释,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五问:是否只能针对直接侵害人实施防卫?

——防卫对象包括现场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实施共同侵害,作为防卫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进行反击,此前,一直存在争议。

 

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怎么办?《指导意见》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六问:发生争执后还手是“正当防卫”吗?

——先动手一方手段明显过激,或对方努力避免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因现实中,防卫行为与斗殴有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指导意见》要求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七问: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

——“松绑”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正当防卫“松绑”、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逞凶斗狠、防卫权滥用?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背景:2019年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同比大幅增长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此前也被称为“沉睡条款”。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出现,“正当防卫”也逐渐被激活。

 

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根据案件趋势,2019年不批捕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