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郭兵处获悉,因部分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他已在前一日寄出民事诉讼状,提出请求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法律从业者郭兵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的一宗服务合同纠纷,因关乎个人隐私而备受外界关注。

作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会员,郭兵在2019年收到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通知他因入园方式升级,此前的指纹识别已取消,要求他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同时,野生动物世界还通过在园区张贴海报(即判决中所指店堂告示)等方式发布了该消息。

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愿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将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据微信公众号“富阳法院”消息,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11月29日独家报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之后,郭兵于当日寄出了上诉状。郭兵表示,这份上诉状要寄给富阳区人民法院,由富阳区人民法院再转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兵此前曾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从判决内容来看,其实我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没有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我都是不服的,我都会选择上诉。”

11月30日晚,郭兵向贝壳财经记者提供了这份民事上诉状。郭兵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店堂告示、短信通知内容的效力认定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店堂告示、短信通知内容依法应确认无效;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应据此赔偿上诉人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删除上诉人面部特征信息明显不当,应依法删除上诉人办理和使用年卡时提供的全部个人信息。

截至目前,法院方面并未对郭兵的上述说法进行回应。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李大伟 编辑 赵泽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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