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刘婷婷)北京市房山区一环保公司负责人多次指派公司司机将该公司负责处理的餐厨垃圾污水倾倒至住宅小区楼前污水井内,造成水务公司位于该小区所在路段处理站设备损坏,同时,因所排污水含有有害物质,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京报记者获悉,3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未当庭宣判。


3月10日,庭审现场。房山法院供图


检方诉称,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吸污车,多次将杨某作为负责人的A环保公司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B小区1号楼前污水井内,导致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B小区所在段污水处理站设备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模组器损失价格为81万元。为清除污染,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紧急对河道污水进行抽排,产生应急处理费用299520元,检测、专家论证费1万元,共计30952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检方认为,杨某、王某、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房山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三人赔偿其设备损失费用、污泥置换费用、洗膜、河道清理人工费、机具租赁费、药剂使用费等共计16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起诉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行为是存在过错,但只是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称自己排放污水事实上不能直接造成设备的完全损坏。被告人吕某为自己辩护称自己并不清楚所排出的水有问题,不知道会造成危害。被告人王某称自己只是一个司机,对事情并不明知。

 

检方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