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6月10日,宜华健康(股票代码:*ST宜康)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刘壮青、陈奕民、肖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宜华健康存在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等违规行为。
 
根据警示函,2022年1月29日,宜华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亿元至-5.4000亿元。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6.82亿元。在知悉业绩预告不准确时,宜华健康未能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宜华健康控股子公司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通过三笔往来款向其股东江阴市百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提供财务资助2463.5万元,占宜华健康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04%。宜华健康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宜华健康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青、财务总监肖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宜华健康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陈奕民、总经理刘壮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宜华健康、刘壮青、陈奕民、肖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