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发关注。通报提到,1月11日4时40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等人殴打陈某某。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 元的处罚决定。因王某某等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相关警情通报。图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静安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司法机关会把和解作为解决方式之一,和解产生一般基于另一方的谅解,如果另一方对王某某进行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很有可能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付建说。

付建表示,王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均符合法律规定。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