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ST天山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 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 科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刑事一审宣判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宏、陈万科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刑终143号】,判决如下:“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大象广告、上诉人陈德宏、陈万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通过制作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虚假银行询证函等方式,制造公司具有强大盈利能力的假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以23.726145亿元的虚高价值与其签订收购协议;在过渡期内大象广告继续虚增营业收入;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重大诉讼等事宜,导致并购后无能力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的利润目标。上诉单位大象广告在与天山生物并购过程中,35名股东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承诺向天山生物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如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出现责任或损失,应就天山生物受到的损失全额补偿,并与天山生物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但案发至今,上诉单位及上诉人仍未退还被害单位损失的财物。上诉单位及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在不具有并购价值、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并购款,使被害单位遭受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上诉单位大象广告、上诉人陈德宏、陈万科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