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员工小杨因轻信诈骗分子冒充领导发来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最终让自己丢了工作,并被扣除当月工资,小杨心有不甘,将公司告上法庭。8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小杨的行为严重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应向小杨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

 

据悉,A公司商务助理小杨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发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安排小杨组建QQ群并且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同时,邮箱系统发来了“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的提示。但小杨没有在意,认为邮件是A公司张经理发给自己的,并按要求建立了QQ群。

 

此后,在“张经理”的指使下,小杨又将A公司的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财务人员索要公司账户余额信息。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余额仅剩2万余元的截图发到群里后,“张经理”又谎称自己在开会,无法操作转账,要求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次日上午再把钱转回公司账户。转账后,“张经理”便失联,小杨才发现自己被骗。次日,A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真正的张经理宣布立即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还向小杨作出扣除当月工资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处罚。

 

丢了工作,小杨心有不甘。小杨认为向诈骗分子转账的款项不是其工作职责涉及的购销业务款,自己也不是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A公司没有组织过岗前培训和反诈培训,未细化岗位职责,自己没有越权行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A公司认为,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视邮件警示并听从诈骗分子安排,拉公司财务人员进群,过问公司财务状况并催促付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而且要求扣发其当月工资以弥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与A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工作,其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出现可疑事项后未进一步仔细核查,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已经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小杨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而A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A公司以小杨的当月工资抵扣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小杨足额的劳动报酬,驳回小杨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经营业务等活动,依职责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超出权利范围、未尽相关义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对于劳动者因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发现可疑事项一定要及时汇报上级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切记不可超越权限行事。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