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解析法律如何保障丧失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行使权力。


申请人廖先生与被申请人于女士系夫妻,被申请人于女士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老年型)精神障碍等病症,现在医院治疗。廖先生为办理于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相关事宜,向法院申请宣告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先生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证据,再结合于女士的年龄、病史和现状,能够确认于女士因年迈和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是其配偶,该案中于女士之配偶廖先生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愿意做于女士的监护人,故依法指定廖先生作为于女士的监护人。


法官解析,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实践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往往同时伴随着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