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11月20日,东北证券公布了一则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


此次东北证券公布的诉讼事件由来已久。2013年,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 8000 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


之后不久,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 4 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而2017年4月,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随后敦化农商行提起诉讼,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东北证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讼案件终结。


不过,2021年5月,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长盈4号”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亿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赔偿。


如今,一审判决出炉,东北证券被判决于十日内赔偿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对此,东北证券指出,本次诉讼判决为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北证券还指出,后续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编辑 姜樊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