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杨明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大兴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集中供热纠纷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集中供热纠纷案件的特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诉源治理意见建议进行介绍,并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图源:大兴法院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柏东对近年来大兴区集中供热纠纷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通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大兴法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96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是供热企业追讨欠费问题。而业主欠费的原因多是温度不够热。

 

造成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供热企业加大热源供给力度,可能还涉及改进房屋结构、更换管线、加装保温层等。因此,集中供热纠纷的有效治理需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大工作格局,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一齐发力,共同推动供热领域法治环境的不断提升。

 

据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邹治介绍,2018年1月至2023年11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73件,调解、撤诉案件52件,总体调撤率为9.07%。案件呈现出类型集中、抗辩多为供热服务不达标、部分供热重点项目矛盾较为集中、司法裁判面临新问题等特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用热人存在维权观念偏差、供热人经营理念滞后、第三方测温机构功能缺失、供热价格机制未理顺、供热领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供热保障,供热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用热人加强法治意识。

 

大兴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对四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分析。

 

案例一中,张某装修期间自行拆除暖气片、未在案涉房屋居住,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涉案房屋不具备独立停暖条件。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未采取有效的停用热措施,应交纳相应供暖费。

 

案例二中,赵某出租了房屋,并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交纳供暖费。后赵某收回出租房屋,但租户未交纳承租期间的供暖费。供热公司要求赵某交纳供暖费遭到拒绝。法院判决认为,赵某与其租户间的约定不能免除赵某向供热公司支付供暖费的义务。

 

案例三中,案涉房屋在争议供暖期间有多次投诉记录,同时,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显示案涉房屋部分时段测量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虽提交照片、电子表格等证据,但未提交有刘某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法院无法认定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举证、供热公司曾认可案涉房屋的供热管道老化需更换及案涉房屋经旧房改造后温度达标等情况,认定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对供热费用进行一定酌减。

 

案例四中,孙某辩称其从未收到催费通知,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供热公司仅提交2009年至2020年向孙某催缴通知的照片,但并未举证证明照片实际形成时间与记载时间相同,也未证明实际在孙某住所张贴,根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供热公司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孙某进行了催缴,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部分的供暖费未予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