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拒绝网络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保护个人信息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该法的实施将有哪些亮点?在未来涉未成年人法治工作中有哪些指导意义?新京报记者采访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刘美辰,对《条例》作出详细解读。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切实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在今年寒假的新京报小记者活动中,朝阳法院作为小记者实训基地,将携手新京报社开展网络素养提升活动。


在此前的普法课堂上,朝阳法院法官助理谷岩为小记者们介绍法袍。 曹璐 摄

不良网络内容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甚至犯罪,《条例》作出规范

“‘眼球经济’的出现,使得部分低俗洗脑的‘土味社会摇’、‘擦边’视频、血腥暴力的游戏界面等‘少儿不宜’的内容出现在网络上,而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引流,又往往把这些不良内容以首页推荐、弹窗提醒、热搜排行等方式推荐到较为醒目的位置,《条例》的实施将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刘美辰介绍,从司法实践角度,这些看似娱乐意味的不良网络信息对于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影响极大,极具煽动力的暴力、色情、赌博等信息不仅会扭曲和异化他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也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学习模仿,做出一些“高危”行为,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条例》设置了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刘美辰认为,一方面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组织、个人、网络信息提供者等主体加强对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尤其是对直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来说,更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刘美辰表示,《条例》针对目前部分未成年人因模仿不良网络信息而违法犯罪的现象进行了回应。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显著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上述信息。

严禁“开盒”未成年人,《条例》加强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

刘美辰解读表示,此次《条例》实施的一大亮点是对于去年备受关注的“开盒”(利用非法手段公开曝光他人隐私数据与信息)行为作出了“回应”,未成年人的信息将受到网络保护。“在《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3年第一批) 》中,数款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教育类APP被点名通报,小初高同步课堂、同桌100、星火英语、宝宝玩数学等APP均涉及超范围收集、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等多种问题。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已经成为国家需要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刘美辰表示,此次《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已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在网络信息扩散后的救济途径。

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删除权,《条例》第34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设置不合理条件,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书面而非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删除申请的理由,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敦促其慎重考虑是否自行删除,并防止未成年人的私密信息在网络空间中不断扩散,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造成难以补救的严重损害。

此外,刘美辰表示,《条例》也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最大限度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包括“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侵害。这些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义务及预防义务,切实起到强化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作用。

防范校园欺凌案延伸至网络,《条例》压实网络服务者责任

“防范校园欺凌”是司法工作者在日常针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工作中重点强调的。刘美辰介绍,校园欺凌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平台正逐渐成为未成年人遭遇欺凌的新场所。由于网络欺凌具有匿名性、快速扩散性、持续性等特点,相对传统的校园欺凌更加隐蔽、更难以监管或调查取证。网络欺凌带给未成年人的伤害是巨大的,此前发生的一些悲剧已经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欺凌纳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断、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由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欺凌的预防和监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刘美辰认为,此次《条例》进一步压实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给未成年人提供建立自我网络保护屏障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化治理。

朝阳法院将携手新京报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刘美辰介绍,《条例》在构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体系、杜绝非法“戒除网瘾”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从实际入手,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的义务主体及职责,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及企业的多方协作和联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体系。《条例》第49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此前某些‘网瘾治疗’恶性事件的反思和回应,且‘网瘾’并非一个因不当使用网络导致损害人身健康的医学定义,更不能以此非法强制未成年人戒除‘网瘾’,而是以正当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刘美辰说道。

同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条例》也“疏堵并重”。在刘美辰的解读中,《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首次将“网络素养”这一概念纳入条文之中后:《条例》的第二章“网络素养促进”延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注重建立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保障体系,赋予未成年人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实现了从单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到保护未成年人和促进未成年人自身发展并存的转变,同时规定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以期共同为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网络素养教育生态体系。

记者从新京报小记者活动负责人处了解到,在今年寒假,小记者活动将在媒介素养的基础上,携手朝阳法院推出网络素养提升活动,届时,第二十一届新京报小记者将走进朝阳法院,不仅参观了解我国的司法建设,还将在普法中了解网络保护的内容,切实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持久的社会工程,仍需各主体认清自身责任,多方共治、久久为功,才能使这张‘防护网’发挥最大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朝阳法院政治部李珑组长说道。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