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居民胡波(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产为原先的北京公房。胡波想知道,此类房产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由谁承担?


解答:


对于胡波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颖秋律师表示,根据胡波的陈述,胡波购买的是已售公房。该房屋原来是公有租赁住房,进行了房改,原房主根据房改政策购买了原公有住房,然后出售给胡波。在公有住房租赁阶段和原房主所有阶段,因原房主与原公有住房单位有一定的关联性,原公有住房单位作为产权人可能会有一定的福利政策,包括有些原公有住房的所有单位会承担物业费。


胡波买房后,使房屋的不动产权人变更,那么物业费由谁承担呢?对此,马颖秋律师认为,这依据于胡波与原公有住房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胡波与原公有住房单位有一定的关联性,原公有住房单位也有一定的福利政策,包括承担物业费,那么物业费仍然由原公有住房单位承担。如果胡波与原公有住房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则上应由业主缴纳。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马颖秋律师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另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2006年1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