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一次酒局后,公司甲安排公司乙的专职司机顺路送王某回家,司机途中应王某指示将其放在应急车道上,不料王某从高架桥上坠亡。事后,王某家属将司机及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公司甲饮酒,结束后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安排公司乙专职司机顺路开车送王某回家。车辆行至京开高速黄村段时,司机按照王某指示将其放在应急车道上,后王某不慎从高架桥上坠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某死亡为意外伤亡,排除刑事责任。

后王某家属将司机、公司甲、公司乙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250余万元。

经查,司机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与公司乙无关。公司甲委托司机顺路送王某,双方系委托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因过错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卷宗、王某死因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认定司机将王某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的应急车道上。在无王某告知具体下车地点的情况下,司机无法知晓王某的住址,在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司机系按照王某的指示将其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应急车道指定地点的意见符合常理,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

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车、行走的危险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司机亦应意识到深夜将酒后人员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的危险。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王某和司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司机系受公司甲的委托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应由委托人公司甲承担,原告要求司机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乙否认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亦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公司乙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因本次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司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甲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5万余元。后公司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甲分期支付80万元,如有逾期,公司甲将承担115万元。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