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姜樊)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在提案中建议,应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他建议,应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并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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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奎。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商业银行法》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张奎指出,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在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方面,张奎建议,应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同时,他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


张奎还建议,要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此外,张奎还建议,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应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他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此外,应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编辑 阎侠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