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通过审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如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进行解答。


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对于获得学位授予资格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


申请主体上,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审批主体和程序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学位法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此外,学位法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学位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条件。规定基本要求、突出分级分类、鼓励特色发展。其中,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为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制度空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202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指出两种类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强化定位、标准、招生、培养、评价、师资等环节的差异化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尊重规律、整体推进、机制创新,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为方向,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加强全链条、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有学术不端等情形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此外,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突出自我管理,强化外部监督,强化导师队伍建设,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学位法还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如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学位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


比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负责人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


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学位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


新京报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