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资讯记者从芜湖市城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我市新修订的《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新增的六项处罚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记者了解到,《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制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八年多时间,伴随城市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旧《条例》已不再完全适应。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优化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标准,促进城市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主要聚焦六个方面的重点事项,解决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 一是聚焦市政设施管理,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
➤ 二是聚焦市容环卫管理,解决公共场所脏乱问题;
➤ 三是聚焦园林绿化管理,解决侵占破坏绿地问题;
➤ 四是聚焦规划实施管理,解决小区违法建设问题;
➤ 五是聚焦生态环境管理,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 六是聚焦交通秩序管理,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此外,新《条例》还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公共标识管理、公园管理、设摊经营管理、共享单车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删去了旧《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中的一项警告处罚规定。
修改了旧《条例》关于破坏城市绿化的两项处罚规定,
➤ 一是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由“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整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是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由“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调整为“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新增了六项处罚规定,
➤ 一是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是对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是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是对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 五是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 六是对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条例》还调整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不再具体列举处罚事项,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根据国家和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决定,动态调整处罚事项清单,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建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双向移交制度。
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城市管理领域内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健全了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记者:胡芳
▍编辑:陈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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