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

● 新增车身颜色、所有人、更换零部件等变更登记项目

● 过户交易应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

● 使用10年以上车辆可申请延用登记

● 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要及时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

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

在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的基础上,《登记规定》增加了变更、延用等新内容,修改删除了不适用条款。

可进行变更项目方面,新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的变更,可满足市民对车辆外观的个性化需求;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车架损坏的,可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车架后办理变更;对于电动自行车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所有,如夫妻共同所有的,可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满足市民多种业务办理的需求。同时,对于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变更的,增加了相应的业务办理项目。

针对电动自行车过户交易的需求,《登记规定》明确,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的,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登记规定》明确了使用10年以上车辆延期使用相关内容。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满后,车辆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请的规定,市民可在车辆距登记日期届满10年前90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经现场查验车辆,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不存在改装等情形的,延用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用。同时,对于2026年5月1日前已登记满10年的车辆,市民可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

对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要及时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登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和不再使用的应当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以及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满10年的电动自行车未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正式实施和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需求,不断拓展登记服务网点、延伸登记服务范围,便利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积极推进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将推出联系方式变更、行驶证号牌注销等更多网上业务办理事项,进一步提升公安交管服务质效,更好服务市民出行。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