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一女子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因无法解锁便随手丢弃,导致手机彻底遗失,失主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女子赔偿6000元。无独有偶,王某捡到一部手机,机主李某主动支付200元感谢费请求归还,王某却以“捡到的东西就是我的”“酬劳太少”为由拒绝返还,甚至一气之下摔坏手机,法院同样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相应经济损失。一系列判决再次明确:遗失物绝非谁捡到就归谁,法律绝不纵容私自侵占、随意处置的行为。
捡到的他人财物到底归谁?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常遇到却未必完全清楚的问题。事实上,我国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系统规定,既传承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则。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否定了“谁捡到归谁”的错误认知,明确了拾得人只有保管和返还的义务,从未取得所有权。
那么,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能否索要“感谢费”呢?这一问题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换言之,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报销如仓储费、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合理开销,但若无悬赏约定,拾得人无权索要高额“酬劳”,更不能以未拿到酬劳为由拒绝归还。
此外,还有不少人存在“我捡来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的思想误区。事实上,拾得人还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更需注意的是,若拾得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的贵重物品后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两起捡手机案件的判决,既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每个人都应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和法治意识,捡到他人财物时,要多一份责任与担当,尽快联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财物、及时返还,共同营造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