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白皮书显示,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理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占比约52%。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三项核心义务,是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卖方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产状况等情况相匹配。”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曼介绍,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白皮书显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基本涵盖金融行业各类经营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中商业银行占比最高。原告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比例高达97.4%。值得关注的是,投资者通过线上渠道购买金融产品的比重较高。
金融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体现在:客户风险测评失准、产品风险评级失当、客户与产品风险错配、风险告知说明不充分、未落实“双录”(录音录像)要求、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等。
白皮书同步发布了典型案例。投资者王某在某银行购买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赎回后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诉称,银行理财经理在其办公区代为操作购买,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告知产品为高风险基金,也未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则辩称,王某具有十余年理财经验,案涉产品均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线上购买,界面已完整展示风险提示,风险评估与产品等级匹配,系王某自主决定购买。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存在“线下销售、线上下单”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根据监管规定,有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介的,应转至销售专区内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已充分说明产品核心风险,亦未证明线上操作确系王某本人独立完成,法院认定其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最终酌定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白皮书称,互联网销售模式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机构应尊重投资者风险偏好,取得投资者明确同意。合规线上测评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不当操作自负其责。此外,金融机构需规范资质核查程序,做实合格投资者认定。
法官提示
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核心信息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线上购买应仔细阅读文件、亲自完成操作,避免将设备交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同时,投资者应如实提供信息,若故意出具虚假材料导致金融机构错误匹配产品,金融机构可能免除责任。
金融机构不能以损失“未经清算、不确定”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