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该案中,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小王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员传播同学隐私视频、照片,小王虽并非视频拍摄者、直接发布者,仍因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组织、放任等作用,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小王与小李均系未成年人,且是高中同班同学。一天,小王从小张(已另案处理)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微信群,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
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已另案处理)又将涉案隐私视频、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短时间内,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在校园内大范围扩散。面对同学们的议论和围观,小李逐渐陷入焦虑、抑郁状态,不仅接受心理、针灸治疗,还不得不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作为微信群主,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因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广泛传播,对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及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