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卫生间摔倒后经抢救不幸身故,申请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当地村医写的死亡原因“摔死”不具有权威性,无法证明老人是意外死亡。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明确认定居家滑倒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5万元。
去年清明节,何先生年过八旬的父亲回安徽老家扫墓,在卫生间洗手时,老人不慎重重摔倒在地。虽然家人发现及时并呼叫了救护车,但老人最终不幸身故。悲痛之余,何先生想起自己曾为父亲投保了一份保额15万元的“中老年意外伤害保险”,于是第一时间整理了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急救及门诊病历、公证书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何先生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当地村医签发,死因写的是“摔死”,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充分证明老人死亡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还提出,死者经县中医院120出诊现场抢救,但死亡证明的签发人却是当地的一个村医。“摔死”也并非医学术语,而且没有任何医学检查诊断或者尸检报告作为支撑。
何先生表示,由村医出具死亡证明是当地习俗,而且村医也是结合了120院前急救的病历才做出的判断,他认为父亲意外摔倒身故,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
争议无果后,何先生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老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双方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围绕死亡证明效力、急救记录真实性、理赔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庭审辩论情况依法评议,认定死者死亡情形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死者家属保险金,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余甬帆表示,认定意外伤害要同时符合4个构成要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老人滑倒属于突发事故,绝非自杀或故意行为,符合“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尽管老人有高血压这一基础病,但高血压作为常见慢性病,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不能因此将摔倒归咎于疾病。“外来”并非仅限于“外力撞击”,只要伤亡并非自身疾病、遗传等内在身体因素导致,均属于外来因素。比如老人自行意外摔倒、不慎磕碰受伤,都属于标准意外范畴。
“‘非疾病’和‘外来’是意外险理赔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实践中,这两个要件,原告较难固定,也较难举证。”余甬帆说,家属在举证时需提供病历、死亡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初步排除伤害或死亡由自身内在疾病导致。保险公司若要拒赔,须提供相反证据佐证,否则不能无依据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