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丹)张女士(化姓)与李先生(化姓)经人组织组队参与羽毛球活动,张女士不幸被李先生球拍打伤,鼻子骨折。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因误伤所产生的医疗费1948.82元,误工费2328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因受伤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理发店洗发费用240元,疤痕修复费用、整容整形及美容费用预估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与李先生之前互不相识,经过案外人组织,共同参与羽毛球活动,在活动中与李先生随机组队为羽毛球双打搭档,打球时,张女士被李先生球拍打到脸部,事发后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错位、鼻部开放性外伤,且因此造成精神创伤,故要求李先生赔偿相应损失。
李先生辩称,羽毛球双打运动存在对抗性和潜在风险,他与张女士是在组队打羽毛球过程中,为接球导致与张女士有身体接触,张女士属于自甘风险,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同意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李先生随机组队为羽毛球双打搭档。其间,二人在接球时站位为张女士在前、李先生在后。事发时,二人对手发球后,该球落于张女士身后,张女士转身欲接球,李先生亦欲接球,二人球拍均挥向落球方向。其间张女士为接球略有俯身动作,李先生球拍击中张女士面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李先生主观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在事发时,李先生做出的应对动作是为了进行正常接球而非专门针对张女士的人身,且高度紧张的氛围会导致参与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与者需要在瞬息之间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体育动作。因此,很难要求参与者每次做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且本次羽毛球活动属业余性质,参与者无论是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还是对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职业参赛者相比,故从事发时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李先生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李先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