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公开《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含有“人民”“功勋”“荣誉称号”等字样或者具有类似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办法》还对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活动规范和违规处理作出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实行项目清单管理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常设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项目应当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项目名称应当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应当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根据民政部解读,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基础和信用条件:组织运作规范、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两次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按照规定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达到4A级及以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五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评比表彰项目须经分级审批和集中审核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的审核管理。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先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实行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提出申请;直接登记或者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提出申请。

 

全国性社会组织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相关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核一次。审核程序一般涉及受理、初审、集中审核、公示、报批和公布结果等环节,拟批复意见还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已经批准的项目,如需调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或者奖项设置,也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社会组织只有在项目获批并纳入相应项目清单后,才能依照批准内容开展活动。

 

不得收费或擅自变更项目,违规将被追责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社会组织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不得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不得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办法》要求,获批项目在开展活动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向有关方面印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开,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履行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作出决定和备案等程序。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活动情况还应当纳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对于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或者擅自改变批准事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有关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撤销已经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

 

评比表彰项目存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等情形的,可以被撤销。社会组织存在申报弄虚作假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请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和参加评优评先。对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对象,授予主体应当撤销其表彰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牌,撤销相关待遇,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

 

《办法》还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以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