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谈钱伤感情”。可一旦感情走到尽头,谈感情往往又伤钱。恋爱时的你侬我侬,变成分手后的锱铢必较,似乎成了一种常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给这笔“恋爱经济账”算得明明白白:小王恋爱期间转账2989元,分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一审二审接连吃“闭门羹”。

法院的判决,看似不近人情,实则法理昭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有云,“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回到本案,小王主张转账是赠与合同纠纷,暗示对方“拿了钱就得跟我结婚”。但法院审理发现,小王的转账有其鲜明的特征:一是时间特殊,多在情人节、生日等节点;二是数字特殊,充斥着“520”“1314”等谐音爱意密码;三是金额有限,均在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之内。据此,法官将其定性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既然是“赠”,便是心意,一旦交付,所有权便已完成转移。

然而,并非所有的“转账”都是泼出去的水。厘清恋爱经济账,关键在于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

哪些是要不回的?除了日常的吃饭、看电影、买礼物等共同消费,在特殊节日、以特殊数字表达的红包,以及为了增进感情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成本”。正如海淀法院在此案中所认定的那样,只要转账符合“特殊日期+特殊金额+合理范围”的特征,原则上就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这不仅是法律的界定,也是成年人恋爱应有的理性与担当。指望通过红包来“锁定”爱情,或在分手后试图清算每一笔奶茶钱,未免过于功利,也失了体面。

哪些必须还?主要涉及大额财产的处置。若一方转账是为了购买房产、车辆,或是给付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现金,且有证据表明双方对此有明确共识。比如是基于婚约的“彩礼”或“嫁妆”,就构成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一旦结婚的目的落空,条件不复存在,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便失去法律依据。此时,法律支持返还。

说到底,恋爱是两情相悦的心灵契合,不是锱铢必较的商业谈判。法律可以厘清财产的归属,却无法裁判感情的冷暖。在物质面前,我们既要有一诺千金的契约精神,也要有“不爱江山爱美人”的纯粹情怀。当爱已成往事,与其纠缠于账单上的数字,不如体面转身,给曾经的美好留一份尊重。

一言以蔽之,恋爱虽是风花雪月,转账却是真金白银。唯有分清“一般赠与”与“彩礼”的界限,才能避免“人财两空”的窘境。(记者 刘美君)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