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2025年度)》,总结分析该院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剖析风险问题,发布相关司法举措及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患者因肺癌晚期接受治疗后不幸身亡,家属质疑医院违反禁忌证用药,将其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家属在患者去世后签字放弃了尸体解剖,导致死因无法查清,医疗损害鉴定难以明确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了索赔请求。
患者刘某某因左肺中央型鳞癌在某医院治疗。后病情明显进展,刘某某肺癌晚期并多处转移,多线治疗后病情再次进展,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的家属在《尸体解剖告知书》上签字不同意尸检。刘某某的家属刘某等认为刘某某所患中央型肺鳞癌为盐酸安罗替尼用药禁忌,某医院违反禁忌证用药导致患者刘某某大咳血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尸检不能归责于某医院,因患方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刘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系患方未能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典型案例。在肿瘤的后线治疗中,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预期寿命、基因突变靶标、治疗耐受性、期望的生存质量和患者意愿及肿瘤的异质性等,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个体化治疗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本案患者在接受个体化治疗后去世,因患者家属在患者去世后放弃尸检,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不能明确患者死亡与医院用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提示患者及其家属,尸检对于认定死亡原因及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医疗案件举证规则,如因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无法通过鉴定厘清责任,应由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