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医闹”近年来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相较于线下肢体冲突性质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隐蔽性更强,边界模糊,正在持续冲击医疗行业秩序。


基于此,国家卫健委等14部门近日印发的《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特别强调要依法查处“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网络医闹”正逐步被纳入系统性的医疗领域治理方案。


所谓“网络医闹”,并非指普通的医疗投诉或情绪宣泄,通常被界定为: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煽动舆论、恶意攻击等违法手段,不依法定程序维权,以网络胁迫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呈现出组织化、持续化、跨平台扩散的特征,甚至雇佣网络水军进行集中攻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深远且难以量化的伤害。


当前,一些医患纠纷在网络发酵过程中,已暴露出明显的“网络医闹”特征。譬如,去年河南周口女医生邵某某坠楼事件中,三起医疗纠纷的家属对邵某某实施连续7个多月的网暴,极度无助之下,受害者最终选择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因对其眼部手术效果不满,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布针对主治医生及爱尔眼科旗下多家医院的言论,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定其多个网络发言不符合事实,因而屡屡败诉。其互联网账号被全网封禁后,依然注册二十多个账号,持续针对爱尔眼科医生、不相干的员工个人甚至企业负责人,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此外,也曾经有网络账号以“维权志愿者”身份介入异地医疗纠纷,发布未经核实的内部聊天记录与所谓“医疗黑幕”,通过制造舆论热点向医院施压,以谋取个人自媒体流量或经济利益,这些行为在后续法律程序中大多被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或非法经营。


可以看到,在医患诉求多元及社交媒体加持之下,“网络医闹”早就不是个案式的存在,甚至呈现多发态势。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医疗维权也不是煽动与表演。医疗纠纷中的“委屈”绝不能成为网络暴力的“通行证”,维权手段必须限定在法律红线之内。


不过,在实践中,能够导入司法轨道的“网络医闹”毕竟是少数,治理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因为很多“网络医闹”往往披着“维权”与“舆论监督”的外衣,在当下的互联网舆论场,表达即正义,流量即权力,加之网络舆论自身的非理性特征,导致谁先发声、谁更煽情,谁就容易占据道德高地。


此外,这类纠纷的边界极为模糊。什么是基于事实的质疑?什么是恶意的诽谤?什么是合理的情绪宣泄?什么是组织化的攻击?这些中间的灰色地带,给了一些人利用规则煽动舆论的机会。同时,由于医患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大众往往不自觉地代入“强势机构欺压弱势患者”的刻板印象,使得医闹者更容易获得舆论的同情与声援,从而加剧了以声量换利益的博弈心态。


事实上,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已织就严密的防护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侵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刑法层面,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也为情节严重的“网络医闹”预设了刑事处罚的空间。


在相关案件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为厘清“正当监督”与“网络侵权”提供了尺子。尤其对公众人物或网络大V而言,在行使言论自由时,负有高于普通民众的审慎审查义务。不能以公共利益或正义之名,无限度地容忍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和名誉的践踏。


当然,这也绝不意味着要将任何批评的声音打上“网络医闹”的标签。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网络医闹”与中性批评、舆论监督的界限。若是患者投诉基于客观事实,即便言辞犀利,那也是为了促进医疗改进的苦口良药,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媒体报道中,只要立场是客观的,事实是准确的,也不应将媒体监督扣上不怀好意的帽子。只有那些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借机敲诈的行为,才应被视为打击对象。


归根结底,医疗纠纷的解决,应当回到法律与理性的轨道。它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的声量比拼,更不是“谁粉丝多谁正义”的流量游戏。14部委的明确表态,以及相关医疗纠纷的裁决,已经明确敲响警钟:治病救人、医疗事业兹事体大。网络维权一旦跨越法律边界,即便拥有再多的“粉丝”为其站台,终究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新京报评论员  喻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