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改革劳教制度已成共识,相关部门已进行调研论证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
白皮书分为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部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昨日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姜伟是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说,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时坦言,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 实录
民众公平正义期待日益增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现在国内有这样一种声音,就是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司法模式来衡量中国的司法改革,请问姜伟先生您对此有什么样的看法?
姜伟: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多样性,同一法系国家之间也呈现明显的个体差异。
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司法领域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期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的矛盾;社会司法需求扩大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各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和制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我们注意到,不少发展中国家移植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并未带来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当然,中国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也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只是立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尽最大可能把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与经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协调统一起来。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
司改并非将现行体制推倒重建
记者:从十五大开始提出司法改革的要求之后,到现在十五年了,不知道您觉得我们现在的改革触及到体制性问题吗?有意见认为我们的改革在司法体制上缺乏大的突破,不知道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意见?
姜伟:关于司法改革是不是应该有大的突破,应该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评价有关。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总体上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并不是否定性地改革,并不是要把现行的司法体制推倒重建,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期望一步到位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不足伴生的问题。司法制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的力度、速度也必须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是探索过程中的问题,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认识,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目前的各项改革措施只是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司法改革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
司法改革需顶层设计
记者:现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请问您对此如何评价?
姜伟: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
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就谈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
我们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
司改并非某一部门可主导
关于专家学者对于“自我改革”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协调,对相关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决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项,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
对于学者提出的“封闭改革”的评论,我更愿意理解为是善意的提示。其实,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
据央视报道
■ 实录
六措施防止冤假错案
司法改革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
记者:近年来,不少冤假错案陆续披露,这使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请问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如何保证防止冤假错案,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姜伟: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司法改革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修改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
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
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看守所与住所检察室联网,对侦查讯问和监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
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审判权检察权独立是司改重要目标
记者:我们听说现在中国的律师被要求向中国共产党宣誓忠诚,您是否能够予以核实?现在的趋势是更加朝向司法独立还是将会由党派更多地控制中国的司法?
下一个问题,关于某些人被关押的问题,我想知道是根据中国的哪一项法律或者是制度来安排的。
姜伟:关于您提的几个问题,我想做几点说明:关于中国的司法独立,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关于某些人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不是由你来认定,也不是由我来认定,而是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认定的。
关于你提出的其他问题,我这里没有可公布的信息,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据央视报道
■ 数说白皮书
防范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2008-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2002-2011年,基本控制在1%-2%。
国家刑事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
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 解读
劳教制度关键是程序不公开
法律学者认为劳教制度应撤销违宪相关条款
公益律师李方平曾会同全国10位律师两次上书司法部和公安部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他认为,劳教制度的首要问题是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唐慧事件暴露了这个程序性的问题,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内部的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劳教的审批权转给了公安机关,完全是封闭式的汇报审批,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劳教处罚力度高于刑罚违背初衷
同时,劳教制度的初衷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惩治,但是现在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拘役期限只有1到6个月,而劳教最长可以达4年之久,损害了刑事法律“罪行相适”原则。此外,一些检察院不批捕退侦的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得劳教极易成为错案的孳生地。
对于未来劳教制度的存废,李方平认为,如果国家高层没有很大的决心,劳教制度很难取消。
李方平称,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对现行的劳教制度做一些改革,尤其是程序性的改革。
同时,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也要公开,这都方便社会更好的监督。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劳教也应该纳入公开范围,这样会减少劳教的错案发生率。
劳教制度中“违宪”内容应撤销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认为,劳教制度改革,从法律上讲,国务院应撤销“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等规定,因为这些规定违背了《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极端不合理地扩大了劳教的范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计划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劳教制度,陈忠林表示,由于目前各部门对于哪个部门做出矫治行为决定异议很大,所以进程缓慢,但是从历史的角度上讲,改革劳教制度将是大势所趋。
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王姝 陈博 邢世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