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6月2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肖剑平受贿、私藏弹药案。对被告人肖剑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肖剑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禁品军用弹药21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肖剑平利用历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旗长,原哲里木盟行署秘书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6284万元。被告人肖剑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旗长期间,从他人处获赠一盒手枪子弹并存放在办公室,退休后藏匿于其通辽市民大住宅楼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发现、扣押。经检验,扣押的21发子弹系军用弹药。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628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剑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弹药21发,构成私藏弹药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肖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林玮琪

来源: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原标题: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肖剑平受贿、私藏弹药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