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周强表示,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

 

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

 

周强说明指出,从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业务基础、审判人才基础和案件数量来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

 

“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周强表示,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周强还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