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王真真)新京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了解到,在其11月13日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报中,4批次酒类产品酒精度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分别为绥阳县欧世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遵义市宏大黄酒酿造厂生产的一批次黄酒,酒精度为0.5%vol,低于≥4.0%vol的标准;贵安新区党武乡同宇便利店销售的、标称贵州三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的一批次茅台镇迎宾酒,酒精度为50.1%vol,低于51.0%vol-55.0%vol的标准;盘州市天添超市三店销售的、标称禄劝仙台山茯苓酒厂生产的一批次禄劝小锅酒,酒精度为47.6%vol,低于49.0%vol-51.0%vol的标准。

酒类抽检不合格信息。
另外,红花岗区瑞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天泷神仙就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天泷神酒·刺梨酒,酒精度为22.0%vol,高于17.0%vol-19.0%vol的标准。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其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企业标准《越舫黄酒》(Q/HDHJ 0002S—2019)中规定,酒精度不小于4.0%vol;企业标准《糯酱酒(配制酒)》(Q/SM 0004S—2019)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vol;《露酒》(GB/T 27588—2011)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DBS53/007—2015)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酒类中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

新京报见习记者 王真真 编辑 郑明珠 
校对 陈荻雁 图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