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冰墩墩”“雪容融”分别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但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近日公布2021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保护“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案,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恶意抢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等冬奥热词案件。

 

此外,新京报去年3月份曝光的海淀区一水站制售假冒伪劣大品牌桶装水事件,也列入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中。

 

案例1

保护“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案

 

2021年4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环球影城”商标权利人请求书,请求认定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经营酒店名称中使用“环球影城”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当事人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在携程、大众点评、飞猪、去哪儿、艺龙等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假冒专利生产产品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2020年9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举报人反映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

 

经查,当事人从其他公司购进原材料组装生产“ZCHJ重锤式料位计”,后将其打包放入印有专利号(ZL200720005612.5)的“ZCHJ重锤式料位计”包装箱内,并在包装箱里放上印有专利号(ZL200720005612.5)的使用说明书。ZL200720005612.5为实用新型专利,由当事人于2007年3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21日,该专利于2011年6月22日被公告宣告全部无效。自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至调查时止,共计销售侵权产品350台,销售单价为1.5万元,销售收入合计为52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2021年4月7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销售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采购了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保温杯、圆珠笔、U盘、笔记本、雨伞套等商品,共计260件。上述商品均未售出。2021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当事人销售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品并未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的授权。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特殊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恶意抢注“冰墩墩”“雪容融”

 

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接受委托,于2019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冰墩墩”“雪容融”第32类注册商标。“冰墩墩”“雪容融”分别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当事人接受委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了北京冬奥组委的在先权利,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制售假冒伪劣桶装水冒充大品牌

 

2021年3月14日,新京报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海淀区北蜂窝103号院一水站疑似存在制售假冒伪劣桶装水的行为。

 

经查,该水站经营者为北京艺海中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所售桶装水涉及假冒娃哈哈、雀巢、农夫山泉等多个品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现场发现的桶口塑封及桶盖均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采取了强制措施,共扣留假冒农夫山泉等各品牌的水桶50余个、桶口塑封标识300余个、桶盖100余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8月13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投诉。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在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奥运同款皮划艇来啦!京郊户外玩水,古北水镇让你Get玩水新技能!”的信息中有“奥运”字样,未经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许可,至2021年8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活动共售出门票760张,售票款合计666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利用“东家”客户信息推销商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20年12月22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奥兰公司)举报,反映北京集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百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经查,贝奥兰公司通过发布广告建立客户关系,积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客户信息,利用客户信息推销商品。同时贝奥兰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防止员工拷贝、复制等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通过《员工手册》规定保密措施。

 

李某原为贝奥兰公司销售总监,于2019年8月份从贝奥兰公司离职后同他人共同成立集百汇公司,并将原属于贝奥兰公司的部分客户信息带入集百汇公司,供员工使用推销商品。集百汇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推销保健品等商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22日,违法所得共计7.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商业经营中,人们普遍将技术信息等视为商业秘密,而往往忽略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该案将侵犯客户信息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予以处罚,警示经营者要知法守法,进而达到规范相关行业竞争、净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案例8

销售印有未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包装箱

 

2021年8月20日,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刘某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着印有“平谷及图”证明商标的大桃包装箱7600个。经“平谷及图”商标权利人证明,当事人未获得“平谷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授权。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大桃包装箱的经营活动,不销售大桃。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的印有“平谷及图”商标的7600个大桃包装箱是2019年7月从河北进货,一直在仓库内存放,尚未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他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加大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震慑了违法经营者,严禁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包装箱流入市场,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知识,更好地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

 

案例9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5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办单,举报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经查,举报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和登记的商号“昆翎”、“昆翎医药”和“ClinChoice”等自2020年7月开始在国内陆续使用,且在相关领域已产生了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当事人2020年10月22日分别在第5类、第42类、第45类等医药、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名称为“昆翎”、“昆翎医药”、“ClinChoice”等商标,其中有3个商标注册申请处于“被驳回”“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状态。当事人主要业务是空调销售、维修和安装,没有开展医药、服务业务,且没有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上述注册申请的商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1年2月5日,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属地公安机关、综治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多箱“牛栏山”牌白酒存放于北京市大兴区众美公馆地下三层,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购进“牛栏山”牌白酒92箱,共计552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品货值金额共计3166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该案侵权行为特征较为明显,具有较强的主观故意,执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对侵权假冒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