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催生了“短视频+直播带货”的新业态——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将热门歌曲进行翻唱、表演,并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网络中,吸引流量后进行直播带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据了解,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等相关著作权。被告系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拥有者,该账号拥有粉丝三千余万人,视频作品总获赞数达1.2亿,被告亦作为主播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带货。原告发现被告擅自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其在街头直播表演涉案歌曲的录音制品,该表演片段已经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权利,请求被告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未经许可,在公开场所演唱涉案音乐作品,并进行录制上传于网络,引起广泛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相关录音制品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示,网络用户需提升音乐版权意识,合法合规使用音乐作品。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