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AMC)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该位负责人表示。据悉,本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工作”“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以及“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四方面进行。


其中关于“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该位负责人对此解释,这将“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此外,在“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中,征求意见稿则主要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机构的非资本类债券以及资本类债券的发行机制,进行了优化。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拟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同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的非银机构还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上述机构类型均适用于本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我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有五家,亦被行业称为“五大AMC”,即东方、长城、信达、华融和银河这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17年12月29日,原银监会曾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其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处置主业。


近年来,“五大AMC”在积极纾困房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过程,发挥了独特功能优势。


原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22年2月8日,央行和原银保监会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相关政策措施。


《2022年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不良资产整体规模约为5.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86%。


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另一面,白皮书也披露,近年来,其内源性资本补充并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外源性资本补充来源又相对有限。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