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作为资源和权力高度密集的领域,较之传统腐败犯罪,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传染性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2日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共4件,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可为各地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借鉴,以切实增强金融领域反腐的精准性。

 

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例如,最高检通过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

 

通过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了解,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其中贪贿类犯罪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的特点。“从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所涉主体均为单位的中高层领导。

 

此外,金融系统腐败还存在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的特点。该负责人表示,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如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沈某某、郑某某利用期货交易手段、虚增交易环节实施贪污行为。

 

“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等都存在争议,需从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加以审查判断。”该负责人提出。

 

编辑 陈静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