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以增进朋友感情开始的聚会,最后却以一场悲剧告终,其中一人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酒驾不仅会导致无数家庭破碎,更严重侵害着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其他人,是否应在这个事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过真实案例解读共同饮酒致人损害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酒后驾车出车祸死亡,与司机同饮酒者也担责

2021年,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与王某在一起吃饭,聚餐视频显示众人共同举杯。晚饭过后,张某骑摩的将李某1、李某2、史某各自送回家。当晚七点半左右,王某开车将刘某送回家。

当日20时28分,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通支队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的交通行为违法,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确定王某为全部责任。另外,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王某的死亡日期为案涉聚餐日期。

事后,王某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将共同饮酒人的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王某与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处于该危险行为中的一方也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

尤其需要指出,酒后驾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也是其法定义务。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史某应通过积极行为防范酒后驾驶危险行为的发生,但其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刘某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还搭乘王某的便车,助长了王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酌定其承担4%的责任,李某1、李某2、张某、史某每人承担1.5%的责任。

法院:过度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有基本护送义务

共同饮酒的行为涉及多项法律要素,我们需要判断损害发生时共同饮酒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也要考量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一般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具有提示、劝阻、帮扶、护送乃至必要的救助等义务,比如明知对方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服用了有关药物而不能饮酒时,共同饮酒者应履行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若饮酒人过度饮酒而导致其已经失去基本的自控能力时,共同饮酒人应确保其能安全返回,履行基本的护送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受害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酒后驾车行为没有进行劝阻而任由其自行驾车离开,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其中一名共同饮酒人更是乘坐受害人车辆回家,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该人相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另外,受害人本身明知酒后驾驶系违法行为仍驾车离开,本身具有更大的过错,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解读,在法律领域里,一些看似平常的社交行为可能会引发出意外的法律问题,共同的饮酒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日常生活中,共同饮酒一般是以增进朋友感情为目的而产生的情谊行为,但我们不能忽视它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酒精可能影响判断和控制力,从而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共同饮酒时,需牢记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他人,需对自己及他人负责。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法律不仅存在于法庭之上,更陪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都可能承载着法律责任。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对他人的生命和权益负责。无论是在何种社交场合,我们都应该保持法律意识,用理性和责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