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火了!虚拟偶像、虚拟主播遍地开花,可它们真的“谁用都可以”吗?形象到底归谁?商业利用的边界在哪?何种行为会构成侵权?一场判决给出关键答案。
虚拟偶像IP遭前员工盗售,司法亮剑追责
“天妤”是某科技(大连)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联合打造的虚拟数字人,全网粉丝超440万,拥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另一虚拟数字人“之初”相同,这两个虚拟形象的诞生,凝聚着创作团队大量智力投入,是原创成果的集中体现。
孙某曾任职于这两家公司,离职后却突破职业底线,擅自将“天妤”“之初”的3D模型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售卖,涉嫌侵犯原创主体合法权益。两家公司遂将孙某及涉事平台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明确侵害原告就涉案虚拟数字人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认定:独创性虚拟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
庭审中,一个核心争议直击行业痛点:虚拟数字人本质是一串代码、一组数据,无实体形态,为何能获得法律保护?其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对此,法院作出明确回应: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依法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绝非可随意取用、处置的“无主之物”,其版权权益受法律全面保护,不容侵犯。
法院进一步指出,“天妤”全身形象、“之初”头部形象,并非对真人的简单复刻,也不是技术的机械堆砌。从线条勾勒、色彩搭配到服装纹样、发饰细节,每一处设计都凝聚着制作团队的构思与审美,是大量智力劳动的结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核心要求。
这一司法认定,彻底打破“虚拟即无主”的错误认知,清晰界定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其已超越单纯的“技术产物”,成为承载原创心血、具有审美价值的美术作品,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严格守护。
明确底线:“参与过制作”不能成为侵权借口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曾以“参与过相关创作”为由进行抗辩,试图逃避侵权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参与创作不等于享有著作权,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未经原创主体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虚拟数字人形象用于商业目的,无论是否参与过创作,均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表明,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原创的尊重和对创新的保护。无论是企业内部员工,还是外部合作方,都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行业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合作机会侵犯他人原创权益。
门槛降低,底线不松:筑牢虚拟人版权保护防线
当前,随着虚拟数字人制作技术门槛逐步降低,产业创新活力不断释放。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技术普及绝不意味着法律保护标准的降低。近期司法实践已清晰传递这一信号:具备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与所有智力成果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侵权必究,违法必担责。
本案确立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既是对创作者的有力保护,也是对行业的重要规范。
对创作者而言,投入巨资打造的IP与智力成果,有了司法撑腰;
对从业者而言,商业变现必须先厘清权属、走正规授权渠道,切勿心存侥幸;
平台则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共建健康生态。
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厘清创作与利用的边界,虚拟数字人产业才能告别野蛮生长,真正走向规范、健康、可持续的长远繁荣。
数字世界亦有规矩,虚拟形象同样受法守护。
尊重原创,才是行业最长远的流量密码。(文/千龙网记者 刘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