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陈艳超 程聪玲)退休后继续提供劳动,双方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肖翔(化名)于2016年12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担任清扫保洁员。2020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踝关节骨折,后于2021年返岗。蓝天公司于2021年4月将其辞退。肖翔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医药费等。

庭审中,蓝天公司辩称,肖翔已于2018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5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因其不属于劳动者,肖翔向公司提交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书。

2020年9月,肖翔非因工作受伤,自愿离职回家治疗,并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报告,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关系。肖翔离职是自愿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翔于1968年7月出生,于2018年7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肖翔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终止,此后肖翔仍在蓝天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肖翔与蓝天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