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办公日益普及,“隐形加班”现象也开始凸显。图/IC photo
当“随时在线”成为常态,司法如何界定加班新形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一起“隐形加班”案。王某因加班工资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诉称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外安排线上会议和培训,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并提交相关证据。而涉案企业辩称,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审批,且线上会议员工无需发言甚至无需听会,不能证明实际提供劳动,“捐款”规定与参会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了线上活动。活动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具有服从义务,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强制性,活动挤占员工休息时间、消耗个人精力,应认定为加班。最终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1.9万元。
这缘于劳动者提交了有力证据,也缘于法院准确界定“隐形加班”。法院既认定“隐形加班”证据有效性,也分析判断认定员工服从加班,还认定王某被强制加班,这一系列认定形成了界定“隐形加班”充分依据,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报道中提到,仅北京二中院近3年审理的涉“离线休息权”案件就达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可见“隐形加班”争议成为突出问题。北京二中院的经验是,着重审查用人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隐形加班”的准确界定,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倒逼用人单位规范加班。不过,仅靠司法机关审理一个个案件,为“隐形加班”定分止争的作用有限。因此,更需要“离线休息权”入法。
让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写入“离线休息权”,可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同时为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规范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依据,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成本。
虽说立法是个系统工程,需充分准备和履行程序,但也要意识到“隐形加班”问题日益突出,具有普遍性、紧迫性。当然,在没有完成相关立法前,不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补丁”救急。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