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徐舒扬)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生育津贴的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及产假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李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为李某缴纳了2019年7月至2023年8月的社保,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某公司自2023年9月起未缴纳李某的社保。2023年11月李某分娩,产假期间,某公司未支付李某工资。产假结束后,李某发现因社保断缴,其分娩支付的医疗费无法报销,生育津贴亦无法领取,在沟通中因与公司产生争议,李某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及产假期间工资。


某公司认为,断缴社保并非恶意,李某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可以在公司补缴社保后进行领取,不同意向李某支付因分娩产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11月分娩,某公司于2023年9月断缴其社保,在李某分娩后未为其补缴社保,导致李某无法满足社保缴费“前9后12”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因此,无论某公司后续是否补缴社保,李某均已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某公司断缴社保,李某无法报销分娩产生的医疗费,亦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应按照未参加生育保险处理,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并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司支付李某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工资。


判决作出后,某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