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昨天(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次修订在缴存、提取、贷款审批时限、风险防控及数字化建设等方面作出多处调整。
此次修订旨在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具体从多个方面加以完善:从“购房”“租房”拓展到“修房”“养房”,使资金用途更丰富;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受益群体更广泛;推动互认互贷,加强数字化建设,让资金使用更便捷;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确保资金运行更安全。
在缴存比例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在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方面,现行条例规定的六项可提取情形,此次增加至九项。具体包括:支付房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出境定居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贷款审批时限也有所缩短。《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而现行条例规定的审批办理时限为15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为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在信用监管方面,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于违规行为,《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处罚措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建部官网显示,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5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