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谢错)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旨在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标或违背承诺,是招投标活动中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是保障交易诚信的重要一环。如果投标人触碰了“串通投标”的高压线,这笔保证金还能拿回来吗?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为我们厘清了其中的法律边界。


2023年,某通信公司就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并要求各投标方缴纳25万元保证金。A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并承诺接受招投标文件的全部约定。


然而,在评审阶段,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招标方的注意:A公司与另一投标方B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秩序维护主管”竟是同一个人,并且都附上了全套的身份及资质证明。


这在招投标领域是典型的“硬伤”。评审委员会随即作出《复议报告》,认定这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招标方依据招标文件,扣除了A公司的25万元保证金,并禁止其3年内参与相关合作。


A公司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只规定了四种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没有提及“串通投标”要被没收保证金,认为是招标方自行规定的“霸王条款”,不应作数。


于是,A公司把某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删除负面公告。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法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文件中“串通投标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A公司在投标前已知晓并承诺遵守该规则,如今因自身违法行为而要求返还保证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的关键在于对“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关系的精准把握。


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串通投标可没收保证金,但也未禁止当事人就此作出约定。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基本原则。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相应的违约后果,是对法律规制的有效补充。


投标保证金并非普通的履约担保,它本身就带有规范市场秩序、惩戒失信的功能。投标人自愿参与并接受规则约束,就应当承担违反规则的后果。法院正是基于对这一功能的准确把握,认定扣除保证金的约定合法有效,有力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底线。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