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王某1在妻子田某脑梗康复阶段,将夫妻共有唯一住房无偿赠与养女并过户;养女以手写便条、录音录像主张田某事后追认了赠与行为。因双方均未申请对追认时点作行为能力鉴定,西城法院综合病历、认知状态、证据瑕疵、行为公平性四重维度审查,确认赠与无效。
85岁的田某与88岁的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某2为二人养女,登记在王某1名下的案涉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2023年,田某罹患脑梗并接受长期康复治疗。2024年1月,王某1在未征得田某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2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王某2,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田某知晓后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产权登记。
诉讼中,王某2提交田某2024年7月亲笔便条、2024年8月录音录像,主张田某事后追认赠与行为;王某1则辩称赠与系受王某2胁迫所为,且田某当时认知能力受限、不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另案司法鉴定显示,2025年3月,田某被评定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中度智力缺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既往病历亦记载其存在言语障碍、理解力减退等症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田某于2024年作出赠与追认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田某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1未经共有人田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构成无权处分。王某2主张田某事后追认赠与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作出追认赠与意思表示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合全案事实,一是田某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点与案涉追认赠与行为的时点间隔较短,且彼时田某正处于重病康复期,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存在客观瑕疵;二是本案中的无偿赠与行为对田某晚年生活保障的公平性不足,明显不符合普通理性成年人的财产处置逻辑;三是田某手写便条存在多处涂改、地址错误、内容矛盾等异常情形,录音录像中其应答被动、表述简短,无法体现自主、完整的追认意思;四是案涉房屋为二老唯一住房,无偿赠与将直接损害田某晚年居住保障权益。据此,王某2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偿取得巨额房产的正当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赠与过户协议无效、恢复房屋登记状态。
法官解析,本案是法院规范审查标准、精准保护重病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老年人过往时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司法实践中,过往时点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存在受理难、举证难的现实困境,重病老年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效力认定一直是家事审判难点。
本案的审理创新性构建多维审查框架,从法律行为与老年人的生活关联度、行为公平合理性、认知辨识能力、行为实施时空环境与家庭状态四个维度进行综合研判,结合病历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生活常理形成完整裁判逻辑。本案裁判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对老年人重病、认知受限期间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从严审查、审慎认定,防止老年人因认知缺陷遭受财产损害。同时,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为同类涉老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既精准维护老年人重大财产权益,助力规范家庭财产处置行为,又有效维护家庭和睦、弘扬敬老护老的社会风尚。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