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最高法今天发文,明确即将揭牌的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除对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也均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去年底,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强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北京金融审判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等国家部委和法院系统进行了多轮次的交流沟通,完成了《规定》的制定工作。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聚焦

为什么将涉一行两会一局案件纳入管辖?

——突出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

 

《规定》第六条规定,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该条突出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一行两会一局”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住所地都在北京市。将这类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审判站到了一个高起点。鉴于部分国务院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故其因履行相关职责引发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纠纷,也一并纳入。

 

关于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级管辖。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条规定将原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管理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级至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实现了对金融管理部门诉讼行为和非诉执行行为审查的全部集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诸如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及时履行,就需要进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因此,本条规定明确由北京金融法院负责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

 

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具体包括什么情况?

——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

 

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解释,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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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条款是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明确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该条是我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条款,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第三条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