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马先生在康强体育公司处办理私教健身卡,后康强体育公司未经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马先生认为影响健身效果,于是要求退卡退费。因协商未果,马先生将康强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康强体育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9200元。

马先生诉称,此前,他向康强体育公司购买70节私教课程,约定每节课200元,共计14000元。同日,他与康强体育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合同约定私教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另一部分为课程执行费用。合同签订后,其按约支付了14000元,康强体育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且在提供私教课程中频繁更换教练,基本上3-4节课就换教练,致使其非常不适应,遂向康强体育公司要求退费,康强体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推诿。因此他诉至法院。

康强体育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马先生所述的解除原因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如果是马先生自己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之后退还的费用,马先生还剩46节课,每节课200元,尚余9200元,再减去50%的课程规划费用,所以可退还4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频繁更换健身教练确实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致使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康强体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因学员需求更换教练,故关于马先生要求确认私教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康强体育公司应当退还案涉合同项下未上私教课程的相关费用。

该案争议焦点为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马先生的课程费用数额。对此,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后或乙方开始使用私教课程时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全部设计与规划工作,课程设计和规划开始生效,此时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将不予退款”,但该条款为康强体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全部设计与规划工作”之约定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应属无效。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康强体育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为马先生完成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在此情况下要求扣除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的辩称事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马先生虽主张康强体育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课程规划,但其已经完成24节私教课程,在私教课程进行过程中,必然包含一对一的服务和当节课程设计和规划,故其要求退还全部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之主张,亦于法无据。经核算,法院认定康强体育公司应退还马先生私教课程费用92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康强体育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92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