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曲婧)西北房地产公司向买家侯女士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侯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侯女士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房了。西北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4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侯女士支付中介费10万元。

西北房地产公司诉称,2022年时侯女士称想购买一套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随即为侯女士开展居间服务,给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带其看房,最终促成侯女士和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拟购买一栋价值3000万元的别墅,双方约定中介费为45万元。

后来侯女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想买房了,并与房东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西北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为侯女士提供并且完成了居间服务,侯女士虽然最终没有购买房屋,但是仍应全额支付中介费。侯女士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西北房地产公司已为侯女士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相关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及实地查验房屋等服务,并最终促成了侯女士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现因侯女士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非系西北房地产公司服务出现瑕疵所致,故侯女士应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西北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未向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客观上确实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对于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中介费金额,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法院最终判决侯女士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1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