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围绕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及履职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做出回应,明确了履职边界与责任后果,规范遗产管理行为。

 

陈宜芳指出,无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还是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一经确定为遗产管理人,均需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履行六大法定职责。第一项职责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履职时可向继承人、利害关系人、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查询财产信息,相关主体需配合,清单需书面列明遗产及债权债务详情。

 

其次,需全面如实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同时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需注意遗产管理人仅负有保管义务,无确保遗产增值的责任,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时,可协商处分遗产。

 

此外,还需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主张债权、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并报告进展;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针对履职责任,陈宜芳强调,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被继承人生前欠有税款,应当依法缴纳所欠税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遗产管理人严重侵害相关方权益的,法院可依法申请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管理人。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