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针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程序及司法实践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作出回应,明确“无争议直接审、有争议先指定”的处理原则。
陈宜芳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专节规定,明确指定、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效衔接,为制度落地提供程序保障。
司法实践中,核心难点在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与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尤其是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债务清偿、遗产分配纠纷中,是否要求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为前置程序。
对此,陈宜芳表示,需严格区分争议情形分类处理。一方面,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无争议的,无需另行提起特别程序;另一方面,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必须将特别程序作为前置程序。
陈宜芳解释,这样有利于查明继承人情况,特别是有的继承人长期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是否放弃继承不明确,通过特别程序专门审查,能更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同时,有利于全面查清遗产状况,做好后续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保管处置。“简单来说,没争议就直接审,有争议先指定,既保障程序公正,又提升效率。”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