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在独居老人离世引发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涉事唯一法定继承人常年旅居外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厘清遗产归属,同时明确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通过公证提存方式代管对应遗产份额。
案情显示,被继承人许某芳为独居老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早已离世。经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此前已裁定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为许某芳遗产管理人。老人离世后,围绕名下房产归属,多名当事人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干女儿”沈某红主张自己长期照料许某芳日常起居,老人生前也曾许诺房屋归其所有,据此诉求继承涉案房产。而徐某华则提交一份代书遗嘱,称许某芳生前明确房产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证实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故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许某芳的养老、就医、送终主要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